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南通市通州区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通则(修正案)
(
1998
年
6
月
30
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州市第九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9
年
3
月
31
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州市第九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03
年
6
月
6
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州市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2004
年
7
月
16
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州市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05
年
12
月
29
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州市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2012
年
4
月
27
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南通市通州区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南通市通州区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通州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参照江苏省政协专门委员会通则和南通市政协专门委员会通则,结合我区政协工作实际,制订本通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政协通州区委员会设置七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专门委员会根据政协章程的要求,以及政协通州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从实际出发开展各项工作。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就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选择其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积极反映社情民意;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组织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分设小组进行活动。
第六条
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一般应在本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届中变更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的人选原则上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特殊情况下可聘请其他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专业知识水平,有时间和精力参加调查研究等经常性活动。由专门委员会主任提出建议名单,经政协通州区委员会秘书长会议讨论后,由主席会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调整时,按专门委员会产生时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原则上为全体委员的
30%
左右,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
1
~
2
人,由常务委员会任命;委员若干名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九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负责届内每次会议和日常提案的审查、督办工作。提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调整,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办理程序相同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指定的副主任主持。政协通州区委员会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负责协调。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应建立例会制度。各项活动应注重调查研究,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进行充分协商,全面反映各方面意见。专门委员会需对工作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专门委员会举行的会议和活动都应作记录,并根据需要印发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要通过各种方式加强与社会各界人士的联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及时反映社情民意,多做疏导工作,维护安定团结。
第十三条
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根据需要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的重要问题。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政协通州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精神,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提请主席会议审议。年度末向主席会议提交工作总结。
第十五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视察调研报告、提案和建议等须经该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经分管副主席同意后,由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并签发;重大问题可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以政协通州区委员会和政协通州区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发出的专门委员会文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与中共通州区委、区人大常委
会和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沟通情况,开展对口联系活动。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应加强同南通市和其它县(市、区)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搞好协作。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与政协办公室和其它专门委员会、政协基层工委、联络组互通情况,搞好协作,加强配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通则由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