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南通市通州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口联系协商规则

  • 发布日期: 2013-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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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南通市通州区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口联系协商规则
2012618日区政协十二届三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推进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加强区政协专门委员会与党政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联系,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中共江苏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对口联系协商的原则
1.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2.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围绕我区民主政治、经济发展、文化教育、科学技术、法治进程、社会生活、生态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党政领导决策和改进部门工作提供参考意见。
3.要发扬求真务实的作风,抓大事、议大事、办实事、求实效,做到平等、民主协商于决策之前,监督于实施之中。
二、对口联系协商的有关部门
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纪委、区委组织部以及相关提案承办部门;
    区政协学习、文史委员会——区委宣传部,党史办、党校、文联、社科联、档案局,新华书店,移动公司、电信公司等;
    区政协经济科技委员会——区委农工办,区发改委、农委、经信委,区科技局、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物价局、农机局、科协、供销总社,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供电公司,人民银行等;
区政协文教卫体委员会——区教育局、卫生局、文广新局、体育局、药监局,红十字会等;
区政协城乡建设、社会法制委员会——区委政法委(综治办、依法治区办)、610办公室,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区民政局、司法局、住建局、规划分局、城管局、交运局、安监局、民族宗教局、政府法制办等;
区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区人社局、环保局、水利局、建管局,国土资源分局,人口计生委、人防办、农资局、烟草局、气象局等;
区政协港澳台侨委员会——区委统战部,区委台办,区商务局、招商局、外办、侨办、侨联等。
    除以上相对固定的对口联系、协商单位外,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对口单位以外的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参与协商。
三、对口联系协商的内容
1.国家宪法和法律、党和国家机关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
2.我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重要发展规划等情况。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能、遵纪守法、勤政廉政等方面的情况。
4.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普遍关心的问题。
5.区委交办、区政府提交的其他需要联系协商的重要内容。
四、对口联系协商的形式
1.交流信息。及时抄送和交换有关文件、简报、资料。
2.通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征求意见,改进工作。针对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可实行专题通报。
3.列席会议。根据情况,区政协专委会负责邀请对口联系部门负责人参加政协及本委的相关重要会议。
4.研讨论证。区政协专委会在制定计划规划、调研方案、工作措施前,征询对口相关部门的意见,或共同研讨论证。
5.调查视察。区政协专委会组织政协委员和有关人士开展调研、视察,邀请涉及课题对口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也可与对口相关部门开展联合调研、视察。
6.跟踪反馈。区政协专委会对经区政协领导同意的协商意见、调研报告、建议案要及时送达相关部门,并主动加强联系,并跟踪部门的办理情况。
五、对口联系协商的要求
1.协商前,政协各专委会要做好充分准备,明确协商主题、内容、形式,做到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求实效。
2.区政协专委会要加强与对口部门的联系,相关活动应提前通知涉及的对口联系协商的单位和部门。同时,要告知政协办公室,便于办公室统筹安排。
3.开展对口联系协商,要选好课题,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建议,为对口联系的职能部门决策提供参考,重要协商可提交区政协主席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形成建议案。
4. 对口联系协商的日常工作,由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驻会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具体工作方案由区政协专门委员会和对口联系协商的单位或部门共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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