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履职工作规则(试行)

  • 发布日期: 2017-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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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南通市通州区委员 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试行)
2017 327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南通 市通州区
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区政协委员(以下简称委员)履职工作,切实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南通市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试行)》 等文件精神 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委员是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的代表人士,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主体,在履职中应当服从服务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
第三条   加强委员履行职责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更好地保障委员履职权利,是本会的重要职责和基础性工作,也有利于促进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有利于提高政协履行职能的质量和水平,有利于推动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委员履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
(二)遵守宪法、法律,遵守《政协章程》,遵守上级政协和本会的决议、决定和规定,依法依规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批评、建议和监督权等权利;
(三)围绕全区中心工作、重点工作、服务发展大局,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四)坚持履职为民,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宣传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法规条例规章,反映群众意愿诉求,接受群众监督;
(五)增强履职意识,坚持真理,勇于担当,积极建言,理性务实,廉洁自律,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六)规范委员履职行为,防止利用委员身份或影响谋取私利。
第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会委员。本会委员工作委员会负责委员履职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履职内容
 
第六条   政治协商。主要是对我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
第七条   民主监督。主要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机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勤政廉政情况,特别是人民群众密切关注、反映强烈的政务公开、工作作风、服务质量、执法水平等重要问题,区政协建议案、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办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参政议政。主要是对我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方式向区委、区政府和机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上级政协和本会的决议、决定和规定。学习、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时事政治、科学技术知识和地方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完成本会、专门委员会、基层委员联络组和机关界别委员联络组布置的工作。
 
第三章  履职方式
 
    第十条   参加学习培训。委员应如期参加政协举办的学习培训活动。
第十一条   参加政协会议。委员应积极出席本会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出席常务委员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基层委员联络组和机关界别委员联络组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在会前认真做好调研和相关准备工作,会议期间认真参与讨论,踊跃发言。
    第十二条   参加政协协商活动。委员应主动参加本会组织的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协商活动,根据协商计划安排,认真参加相关调研活动,充分做好协商发言准备,积极建言献策。
    第十三条   参加政协组织的调研、视察、考察活动。委员要认真参加本会、专门委员会及基层委员联络组、机关界别委员联络组组织的调研、视察、考察等活动,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提交提案。委员应围绕全区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的要求,认真撰写提案,通过个人、联名、集体等方式,提交有质量的提案。
    第十五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委员应密切联系各自代表的界别和各阶层群众,深入了解民情,充分体察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十六条   参加政协民主监督活动。委员要积极参加本会委派民主监督小组工作和党政部门、“两院”、企事业单位评议监督活动,认真履行民主监督职能。
第十七条   开展团结联谊。发挥自身优势,加强与群众的联系,做好解疑释惑、增进团结、凝聚人心工作。参加祖国统一、海外联谊和对外交往的有关活动。
第十八条   参加本会理论研究、新闻宣传、文史资料工作。
第十九条  参加本会、专门委员会、基层委员联络组和机关界别委员联络组组织的其他履职活动。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二十条   本会党组和主席会议要加强委员履职工作领导,定期研究委员履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党组成员和主席会议成员要按照分工通过约访、走访,保持与委员常态化联系,加强委员履职工作的指导,协调解决委员履职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切实维护委员的履职权利。
    第二十一条   本会机关要积极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为委员履职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精心做好各类学习、培训、会议、协商、调研、视察、民主监督等活动的组织工作,凡需委员参加的各类会议、培训和活动,应提前告知委员,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确保委员获得准确的相关信息。组织各类调研视察活动、协商监督活动尽可能安排委员参加,最大限度地扩大委员参与面。要通过举办政情通报会、培训班、报告会、研讨会以及为委员订阅报刊杂志等多种形式,提高委员的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和合作共事能力,拓宽和畅通委员履职渠道,为委员知情明政、把握全局、有效履职提供帮助。
第二十二条  本会各委室、基层委员联络组和机关界别委员联络组要保持与委员经常性联系,加强与党政相关部门及委员所在单位的联系沟通,及时了解委员履职情况,切实解决委员履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为委员履行职责营造良好的环境。推动委员所在单位在时间、经费、交通等方面为委员履职创造条件,提供方便,保障委员各项待遇不因履职而受到影响。对委员在履职中受到不公正对待的,及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按章处理,切实保障委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本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 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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