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视察调研工作条例
- 发布日期: 2017-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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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南通市通州区委员会
委员视察调研工作条例
(
2005
年
11
月
17
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州市第十届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主席会议通过,
2012
年
4
月
24
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南通市通州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主席会议修订,
2017
年3月22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南通市通州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三次主席会议修订
)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南通市通州区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通州区委员会)委员视察调研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参照南通市政协委员视察工作条例,结合我区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委员视察调研作为人民政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委员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学习提高的重要方式;是委员有序参与国事,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责的重要渠道;是密切同社会各界联系,加强党派、界别之间合作共事的重要途径;是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在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视察调研工作以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围绕中共通州区委、
区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区情民情,提出意见建议,为促进我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第四条
视察调研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以及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全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成就;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第五条
委员视察调研应坚持“求实、规范、安全、协作”的原则,根据“小型、专项、节俭”的精神,科学安排,精心组织、周到服务。视察、调研过程包括听取情况介绍、实地考察、座谈讨论、与地方党政领导和部门负责人交换意见。在视察调研内容和地点上尽量减少交叉重复。
第六条
委员的视察调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一般由各专门委员会或政协联络组为主负责组织,并报知区政协办公室;视察调研题目的确定力求与常委会议、主席会议的议题相衔接。政协通州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重大课题的视察调研经政协主席会议协商确定后,由秘书长组织协调,区政协办公室根据有关要求,统一安排。区政协的视察调研活动,根据内容需要,可邀请在通州的省市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有关人员一起参加。
第七条
委员在参加视察调研活动时,要按照日程参加各项活动,遵守有关规定,认真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反映社情民意;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责。
第八条
视察调研活动由主席会议成员带队,专门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提前告知政协办公室,由政协办公室提供相关服务。带队领导决定视察调研活动中的重大事项,代表视察调研组同党政领导及有关方面交换意见,负责审核视察调研报告。
第九条
视察调研后,可在认真讨论、充分协商、集思广益的基础上形成视察调研报告。视察调研报告,报送中共通州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或相关部门。重大课题经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形成建议案,并报送中共通州区委和区人民政府。
第十条
在视察调研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重要情况或建议,可以提案、信息渠道反映给有关部门,也可整理成社情民意信息,以《通州政协》社情民意专辑形式报送中共通州区委、区政府领导。
第十一条
视察调研视情由办公室邀请区新闻单位随同采访,扩大委员视察调研的社会影响。
第十二条
政协通州区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可派出工作人员,参与政协通州区委员会常委会、主席会议的视察调研活动的服务工作。有关专委会课题的视察调研活动由各专委会负责组织,办公室负责后勤保障工作,专委会负责调研报告等相关文字材料。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主席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本会办公室。